游戏行业的“天”塌了!腾讯暴跌14、网易重挫28%,A股多只游戏ETF逼近跌停,网络游戏将出新规,各大厂商运营套路遭重创

金融界12月22日消息   在重磅网游文件征求意见后,游戏行业的“天”塌了!

今日上午尾盘,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网络游戏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信息量惊人!受此影响,各大游戏股纷纷闪崩。午间收盘,腾讯跌超7%,网易则跌超12%。

午后A股和港股开盘后,游戏股狂泄!腾讯股价跌超14%,日内成交额超200亿港元,网易股价跌幅一度扩大至28%,创纪录最大盘中跌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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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方面也是惨不忍睹,吉比特、三七互娱、南方传媒、巨人网络、天威视讯等多股跌停,昆仑万维、中文在线、蓝色光标跌超10%。多只游戏传媒类ETF也纷纷大跌,游戏ETF跌停,游戏动漫ET、游戏ETF逼近跌停。

各大厂商运营套路遭到重创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发布《网络游戏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当前各大游戏厂商的游资经营思路产生重大影响,其中各大厂商频繁使用的“每日登录、首次充值、连续充值”等运营套路遭到重创,此外得以炒作、拍卖等形式拍卖游戏道具也被严打。

意见稿其中提到,网络游戏不得设置每日登录、首次充值、连续充值等诱导性奖励。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不得以炒作、拍卖等形式提供或纵容虚拟道具高价交易行为。

征求意见稿更是直指各大游戏厂商“七寸”——用户充值。意见稿明确提出所有网络游戏须设置用户充值限额,并在其服务规则中予以公示,对用户非理性消费行为,应进行弹窗警示提醒。

此外,意见稿明确提出网络游戏直播不得出现高额打赏,不得出现未成年人打赏情况。要严格控制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时段、时长;对容易导致沉迷的、存在不适合未成年人使用内容的游戏,应禁止未成年人登录;严格执行向未成年人提供付费服务的限制性要求,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服务中的消费数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账号租售、游戏币及虚拟道具交易服务,以及陪练、代玩等第三方服务。

有业内人士指出虽然目前来看还是征求意见稿,但如果落实对游戏企业打击较大,会切实影响盈利能力,目前有的游戏一个道具十几万到上百万都有,落实了这些都不行了。

以下为《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1.网络游戏出版单位许可准入标准

《管理办法》提到,从事网络游戏出版活动,应依法经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含有网络游戏出版业务范围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应有从事网络游戏出版业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外,应有8名以上具有国家出版主管部门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

2.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许可准入标准

从事网络游戏运营、网络游戏币发放和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应依法经省级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含有网络游戏经营业务范围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且应当有确定的网络游戏经营业务范围;有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所需的必要的专业人员、设备以及管理技术措施,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3.网络游戏审批制度

网络游戏出版运营前,须由获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网络游戏出版业务范围的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出版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出版主管部门审批。

网络游戏出版和运营单位取得网络游戏批准文件后,应按批准文件要求,自批准文件签发之日起一年内组织游戏出版运营,超期不能出版运营的,应及时向属地省级出版主管部门书面说明理由。

4.禁止买卖、套用版号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借、出租、买卖、套用《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网络游戏批准文号、出版物号。

5.禁止强制对战

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不得在网络游戏中设置强制对战。

6.限制游戏过度使用和高额消费

网络游戏不得设置每日登录、首次充值、连续充值等诱导性奖励。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不得以炒作、拍卖等形式提供或纵容虚拟道具高价交易行为。

所有网络游戏须设置用户充值限额,并在其服务规则中予以公示,对用户非理性消费行为,应进行弹窗警示提醒。

7.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发放及交易规范

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不得将用户获得的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兑换成法定货币,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兑换小额实物的,实物内容及价值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8.随机抽取

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在提供随机抽取服务时,应对抽取次数、概率作出合理设置,不得诱导网络游戏用户过度消费。同时应为用户提供虚拟道具兑换、使用网络游戏币直接购买等其他获得相同性能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的方式。

9.宣传推广规范

为网络游戏提供宣传推广服务的单位,应当查验服务对象的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不得发布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网络游戏广告。网络游戏直播不得出现高额打赏。网络游戏的宣传推广不得含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内容和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内容。

10.终止运营

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终止出版、运营网络游戏的,应提前至少60日予以公告,并向所在地省级出版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省级出版主管部门报国家出版主管部门备案。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网络游戏运营单位应当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

网络游戏因停止服务接入、技术故障等网络游戏运营单位自身原因连续中断服务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

11.未成年人保护,时段时长和消费要求

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以下规定:严格控制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时段、时长;对容易导致沉迷的、存在不适合未成年人使用内容的游戏,应禁止未成年人登录。

严格执行向未成年人提供付费服务的限制性要求,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服务中的消费数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账号租售、游戏币及虚拟道具交易服务,以及陪练、代玩等第三方服务。

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随机抽取服务;网络游戏直播不得出现未成年人打赏情况;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2.防沉迷制度

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及时修改可能造成未成年人沉迷的内容、功能或者规则,提供面向用户的防沉迷举报受理服务,并每年向社会公布防沉迷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13.未成年人身份核验

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应当通过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等必要手段验证未成年人用户真实身份信息。

14.鼓励精品原创游戏

鼓励研发和推广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科技进步,具有创新价值,有利于身心健康、寓教于乐的网络游戏。

15.鼓励国际合作

鼓励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开拓海外市场,加强网络游戏国际合作,促进国际文化交流,提升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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