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作品著作权如何保护?
游戏作为互联网时代的产物,因其跨地域、高机动性、低成本的特点,已经成为大家喜闻乐见的娱乐方式,尤其是受疫情居家的影响,游戏行业更是出现爆发式繁荣的景象。针对游戏作品的保护与研究已经成为当前一项具有现实意义且颇具前景的课题。本文将以2021年上海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一谢某某、刘某某侵犯“热血传奇”游戏著作权刑事犯罪案为引,对游戏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方式进行研究。
01
案情概要
被告人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发“fly3d”游戏引擎及“龙途盒子”程序,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下载《热血传奇》游戏相关素材,并利用上述游戏引擎、程序、素材搭建运营《追忆传奇》游戏私服,收取用户充值钱款,侵犯《热血传奇》游戏权利人著作权。嗣后,被告人谢某某通过网络招揽,以付费教学的方式,将相关游戏引擎、程序、素材授权被告人刘某某等七十余人使用,帮助被告人刘某某等人搭建运营侵权游戏私服,并约定对游戏用户充值钱款进行分成。经鉴定,《追忆传奇》及《江南传奇》游戏与《热血传奇》游戏在相关地图名称、游戏路径、怪物形象上均相同,关键游戏场景截图完全重叠。
02
游戏作品著作权如何保护?
本案审理的一个争议焦点是以何种方式认定被告的侵权行为,这就涉及了游戏作品的著作权如何保护的问题。过往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游戏作品的保护主要有拆分式保护、整体保护两种类型:
1
拆分式保护
游戏作品是计算机程序运行下,显示出不同画面、音乐、故事情节的复合元素产物。拆分式保护就是将组成游戏作品的计算机程序、音乐、美术元素等各游戏元素拆分开来,分别以计算机软件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等形式保护。但拆分式保护存在不足之处:拆分式保护难以覆盖整个作品,在侵权行为的认定上有可能出现问题。以计算机软件作品为例,以往的游戏的侵权类型多为盗用代码,即复制、抄袭原游戏的代码编写。但随着技术的进步,除了以往的电脑端,也出现了手机端等多端游戏方式,在此情况下,不同客户端的代码运行规则、写作方式不同,游戏代码并不相似。若以计算机软件作品的方式进行保护,难以认定其侵权行为。除此之外,还存在游戏数据取证困难、代码对比的专业性强等问题,增加了举证难度和审理难度。另外,拆分式保护虽然可以单独给予某些元素保护,但是并非所有元素都能保护,一些简单的图标、文字等独创性较低,很难将其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2
整体保护
整体保护是通过将连续动态游戏画面认定为“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下称类电作品)”进行保护。
游戏作品是各类元素的集合体,如果将其拆分开来,可以归纳为“游戏规则+游戏画面”的组合。根据思想表达二分法,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而非思想,游戏规则本身,通常被认为是一种思想,而对游戏规则的文字、图片等描述,才是表达。Afiliated Enterprises, Inc.v. Gruber案中,法院认为“银行夜”抽奖游戏的规则(rule)和整个系统(system)无法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法院指出,“无论思想、规划、计划、系统多么地优异和具有价值,自没有获得专利保护而向公众公开的那一刻起,就变成了公共财产”。[1]而在我国的“炉石传说”等案中,法院同样不认为游戏规则应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内。因此,对于游戏作品著作权的保护重点就落在游戏画面上。将连续动态游戏画面认定为类电作品,正是通过对游戏画面的保护实现对游戏作品的保护。
那什么是类电作品?类电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游戏画面多为连续动态,且有各种音乐伴奏的画面,特别是一些具有故事情节RPG等类型的游戏与电影作品十分类似,通过“类电作品”的形式保护,在证明有无侵权的问题上更为直观、清晰,取证也更为容易。上海浦东法院审理的《守望先锋》诉《枪战前线》抄袭案、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腾讯诉字节跳动直播《王者荣耀》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案,都是将连续动态游戏画面认定为“类电作品”来实现对其权利的保护。
但通过类电作品的方式来保护游戏作品著作权存在问题:在类电作品的定义中,需要满足“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的构成要件,随着技术的进步和表现形式的不断更新,“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的要求已经不能满足现行的法律实践,如果继续适用,像游戏画面这类通过游戏引擎调动游戏资源库予以呈现,没有“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的作品就得不到承认与保护。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第1项将类电作品描述为以类似电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强调的是表现形式而非创作方法。如果仅以“摄制在一定介质上”为理由不认定其为类电作品,那么游戏作品将得不到相应的保护,这不符合立法的本意及时代发展的要求。
03
新《著作权法》引入“视听作品”
2021年新著作权法出台后,将原有的类电作品替换为视听作品。视听作品在类电作品的基础上诞生,但舍弃了类电作品“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的要求,扩大了类电作品的内涵与外延。这一改动使连续动态游戏画面作为视听作品来保护成为了共识,同时也为游戏直播画面著作权保护等衍生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基础。谢某某、刘某某侵犯《热血传奇》著作权案就是新著作权法实施后,以“视听作品”的方式保护游戏作品著作权的案件。虽然本案的犯罪事实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新《著作权法》生效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法院依旧以“类电作品”来认定被侵权游戏。但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游戏时呈现出的连续的动态画面,是权利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依法应当受到保护。被告人谢某某未经权利人授权擅自使用他人游戏素材并通过自行编写的源代码和游戏引擎调用上述游戏素材,游戏时所呈现的连续的动态画面与正版游戏经鉴定比对具有实质相似性,该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发行权。”法院对谢某某侵权行为的定性,实际上已经运用了“视听作品”这一概念,是对游戏作品作为视听作品保护的一次探索与实践。
04
实务操作中的救济途径选择
1.按照不同游戏类型选择不同保护方式
游戏类型纷繁复杂,在面对不同类型游戏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时,不能一概而论。当下对于游戏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多以“视听作品”的形式进行,这种保护方式直观、清晰,但笔者认为,拆分式保护仍然有其存在的价值。虽然“视听作品”略去了“摄制在一定介质”的要求,弱化了对作品固定形式的要求,但对于“视听作品”独创性的判断仍然存在争议。实践中,视听作品独创性的分歧在于其独创性程度是否应当高于其他作品类型,即视听作品的独创性标准应该是独创性的高低,还是独创性的有无 。 [2] 而游戏作品的类型丰富多样,像RPG类等游戏具有明显的故事主线、游戏画面丰富动态,在认定独创性等问题上较为容易,更容易以视听作品的形式保护。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游戏画面变化不大、不具有故事情节的游戏,如消消乐、俄罗斯方块等游戏,此类游戏的游戏画面,较难认定为视听作品。那么对于此类游戏,拆分式保护就可以发挥其独特作用,将其中的文字、音乐、美术等元素剥离出来,通过音乐作品、美术作品等形式给予保护。
因此,根据不同游戏类型制定不同的诉讼策略,选择其中的最优解,才能更好地实现对游戏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2.另辟蹊径,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
除了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外,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样是一个可以考虑的选择。对于一些名称类似、游戏规则类似的“擦边球”游戏,如果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如上文对游戏规则的阐述,很难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若以混淆等理由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就可以使一些原本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元素纳入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围内。《炉石传说》不正当竞争案中,法院认为“通过不正当的抄袭手段将原告的智力成果占为己有,并以此作为推广游戏的卖点,其行为背离了公平、平等、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超出了游戏行业竞争者之间的借鉴和模仿,具备了不正当竞争的性质”。该案就是通过不正当竞争之诉,实现了保护游戏作品的目的。因此,在寻求对游戏作品的保护上,不妨另辟蹊径,以其他方式实现对游戏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结 语
随着游戏产业的迅速发展,对游戏作品著作权的研究也日趋深入,虽然当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没有解决,但相信随着国家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实施,以及未来《著作权法》司法解释的出台,游戏作品著作权的理论体系会日趋完善,更好的实现对游戏作品的保护。
注释:
[1]《游戏功能性元素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谢琳
[2]《新著作权法下如何认定视听作品?》,苏志甫
审校 | 黄茂醌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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