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报告】在未经授权的游戏中使用他人创作的漫画形象剧情,构成著作权侵权

在未经授权的游戏中使用他人创作的漫画形象剧情,构成著作权侵权

——东映动画株式会社、株式会社万代南梦宫娱乐诉被告北京有爱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

【判决信息】

原告:东映动画株式会社

原告:株式会社万代南梦宫娱乐

被告:北京有爱互娱科技有限公司

案例来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27959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要点】

网络游戏中使用了与他人创作的动画片中基本一致的角色形象,尽管该等游戏中对于形象进行Q版化处理,使其原作的对应形象美术作品创作手法、风格存在差异,但若这些形象的基本样貌、配色、主要特点等因素与原作中的对应形象相比较并无实质性差异,则依然构成侵权。

对于损失赔偿,可以参考行业规律——手游生命周期来判定侵权游戏的影响力及获利程度,亦可以通过其在市场中的宣传表现在一定程度上推定主观侵权恶意。

【案情简介】

东映动画拥有动画片《ONE PIECE》(中文译名《航海王》或《海贼王》,以下简称《海》动画片)以及动画片中人物卡通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2014年7月1日,万代南梦宫经东映动画授权,取得在中国地区使用《海》动画片及其中形象美术作品制作运营手机卡牌游戏《航海王启航》(以下简称《航》手游)的权利。被告有爱公司自2013年7月起,将其制作的《梦想海贼王》手机卡牌游戏(此后改为《草帽船长》等名称,以下简称被告游戏)通过互联网提供用户下载运行。被告游戏中使用了《海贼王》角色形象中214幅美术作品作为游戏卡牌角色形象,同时将动画片中这些角色涉及的剧情作为游戏卡牌角色简介,且在诉讼期间未继续运营被告游戏。

【判决观察】

一审法院认为:东映动画主张被告游戏中使用了《海》动画片中214个角色形象美术作品及与这些角色相关的剧情,侵害了东映动画就《海》动画片中214幅美术作品及与这些角色相关剧情的享有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焦点如下:

一、二原告是否为提起本案诉讼的适格主体;

二、哪些游戏属于二原告主张有爱公司侵犯著作权所涉及的游戏(略);

三、二原告提出有爱公司侵权的主张是否成立;

四、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二原告是否为提起本案诉讼的适格主体

本案证据显示,《航海王》漫画作者为尾田荣一郎,该漫画主要是由素描线条表现的黑白卡通形象、场景等,表达与海盗、冒险相关的系列主题故事。小泉升则将尾田荣一郎创作的《航海王》漫画角色形象在去除素描阴影的情况下进行着色、将漫画中的平面表现立体化、动态化的再创作,其所创作作品著作财产权都归东映动画所有。东映动画将小泉升创作的作品制作成《海》动画片,于1999年起推出,后陆续更新至今。东映动画对《海》动画片在日本申请并获得著作权登记,亦将动画片中部分角色形象美术作品在国内申请并获得著作权登记。东映动画表示,《海》动画片剧情忠于《航海王》漫画,但其也在动画片中创作了部分角色形象及相应的剧情,本案涉及阿碧丝等7个原创角色及对应的剧情内容。

一审法院依据证据认为,涉案214幅《海》动画片中角色形象美术作品中有7幅系东映动画的原创作品,对这些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同时,东映动画对这些原创角色设计了相应的性格、经历、人物关系等剧情内容,融入《海》动画片中,尽管这部分内容仅是动画片中的部分表达,但亦属于能体现东映动画为制作《海》动画片而创作的独创性表达,作为《海》动画片的著作权人,东映动画同时对动画片中7个原创角色的表达享有著作权,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

除了7幅原创角色形象美术作品外,东映动画主张的其余角色形象都改编自《航海王》漫画中的漫画形象,为动漫角色从皮肤、发型、衣着、配饰、武器道具等各种相关元素的配色不会拘泥于现实生活中真实人物或事物的审美范围,给性格特点、脾气秉性和经历喜好迥异的众多角色搭配各种颜色,客观上有无限可能,因此,配色本身也能体现设计者在对角色理解的基础上作出个性化的选择安排。同时,《航海王》漫画中以素描线条表现的角色形象,在配色过程中,需要将素描阴影去除后以颜色深浅表现角色本身的质感,加之这些形象需用于动画片制作中,故还要对角色形象从神态、表情、肌肉、衣着配饰、风格特色等方面进行调整完善,将漫画中得平面表现立体化,以便于能形成一系列动态化形象。

上述行为,融合了动画形象设计者的独创性表达,系对漫画角色美术作品的改编,形成了新的作品,故东映动画对本案207个改编角色形象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

虽然本案缺乏证据证明东映动画取得了《航海王》漫画作者尾田荣一郎的授权,但不妨碍东映动画作为动画角色形象美术作品著作权人主张权利,提起本案诉讼。

万代南梦宫经东映动画授权,有权自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在中国大陆地区非独占性地制作并通过互联网传播改编《海》动画片的网络游戏。一审法院认为,万代南梦宫有权为其授权期限内所受之侵权与东映动画共同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补充,东映动画确认与本案207个改编角色相关的动画片剧情忠于《航海王》漫画作品,在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获得漫画作者授权的情况下,二原告就此部分剧情内容主张享有著作权,一审法院院不予支持。

三、原告提出有爱公司侵权的主张是否成立

一审法院认为,有爱公司在其开发运营的被告游戏中使用了与《海》动画片中基本一致的214个角色形象,尽管被告游戏中的部分Q版形象与《海》动画片的对应形象美术作品创作手法、风格存在差异,但将这些形象的基本样貌、配色、主要特点等因素与《海》动画片中的对应形象相比较并无实质性差异。

同时,被告游戏中使用了东映动画在《海》动画片中独创的阿碧丝等7个角色人物相关的剧情作为被告游戏对应人物简介内容。法院认为被告游戏中214个角色形象以及阿碧丝等7个角色简介是在《海》动画片角色形象及对应人物剧情这部分独创性内容的再创作,属于为满足卡牌类网络游戏角色设定要求而在原作基础上进行的改编,这与有爱公司在金立软件商店等应用市场为被告游戏所作应用介绍中宣称“本游戏改编自动漫《海贼王》,剧情严格遵循原著”,或是在被告游戏宣传中强调“超高水准重现海贼世界”相符。

因此,有爱公司未经许可,实施了涉案改编行为,侵害了东映动画享有的改编权,后在运营被告游戏过程中,使公众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这些角色形象,侵害了东映动画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但对二原告主张友爱公司侵害除阿碧丝等7个东映动画原创角色以外角色相关剧情著作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四、相应法律责任

有爱公司应当为其侵害著作权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请求,尽管双方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二原告因本案行为的实际损失或有爱公司的侵权获利,但本案证据显示有爱公司通过运营被告游戏获利可观,法院从以下方面进行了认定:

第一,被告游戏运营时间长,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久,持续了三年多时间。考虑到当前手游的生命周期通常仅为6个月至一年,被告游戏显然属于市场表现突出的手游。

第二,被告游戏多次更名,且在二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后,仍在多个平台以多个不同名称的游戏运营,一方面体现了有爱公司明显的侵权恶意,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有爱公司在被追诉侵权的情况下即使通过更名也要持续运营被告游戏必然具有巨大侵权获利的动力所驱使;

第三,有爱公司开发运营的被告游戏中,除了部分重复角色外,几乎全部角色形象都使用了《海》动画片中的角色形象美术作品,侵权情节严重。有爱公司因运营被告游戏所获收益中,因使用侵权作品带来的收益应占相当大的比例。

第四,尽管万代南梦宫推出的《航》手游晚于被告游戏,且该游戏自2014年上线直至2016年11月被告游戏下线期间与被告游戏同时在市场中运营,但直至本案诉讼期间,从360手机助手一家应用平台即能为其吸引550余万下载量的情形可知,《航海王》或《海贼王》主题的游戏确能广泛吸引用户,带来可观用户规模和经济利益。

综合以上因素,同时法院考虑知名度、许可费等情节,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登报声明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开支117654元。

声明:

1、本报告基于研究价值和参考意义而选择编辑了部分案例,但这并不代表本报告赞同法院的观点及其判决结果;

2、本报告在对判决书或新闻资讯进行选摘编辑时,有可能存在错讹或误解,欢迎与我们联系;

3、本报告电子版已从www.shipa.org移至www.shangzhiip.com发布,将定期在《中国知识产权案例报告》中选登,敬请留意。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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